【學輔處】:依「菸害防制法」規定落實校園全面禁菸
說明: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級學校全面禁止吸菸,違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又依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禁止吸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二、另同法第21條規定,於第18條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或未滿20歲之人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之其他人亦得予勸阻。
三、本校加強檢視並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所有入口處(含正門、側門及後門等)皆應依法張貼禁菸標誌(即進入校園前需能清楚查見禁菸標誌),如發現禁菸標誌有脫落或褪色情形,請重新更換張貼。
(二)加強菸害巡檢,勸阻吸菸行為(含校內及校園周邊人行道)。
(三)校園內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諸如:菸灰缸、熄菸飲料罐、含菸蒂之水紙杯或任何熄菸器物)。
(四)禁菸場所不得出現菸蒂(重點查核區域:廁所、樓梯間、陽台、停車場、操場、花圃等),請加強巡查並清潔,落實全面禁菸規定。
(五)如校內有工程施工,務必要求施工人員及進入校園人士遵守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各級學校全面禁止吸菸,違者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又依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禁止吸菸之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違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二、另同法第21條規定,於第18條禁止吸菸場所吸菸或未滿20歲之人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或從業人員應予勸阻;在場之其他人亦得予勸阻。
三、本校加強檢視並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所有入口處(含正門、側門及後門等)皆應依法張貼禁菸標誌(即進入校園前需能清楚查見禁菸標誌),如發現禁菸標誌有脫落或褪色情形,請重新更換張貼。
(二)加強菸害巡檢,勸阻吸菸行為(含校內及校園周邊人行道)。
(三)校園內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諸如:菸灰缸、熄菸飲料罐、含菸蒂之水紙杯或任何熄菸器物)。
(四)禁菸場所不得出現菸蒂(重點查核區域:廁所、樓梯間、陽台、停車場、操場、花圃等),請加強巡查並清潔,落實全面禁菸規定。
(五)如校內有工程施工,務必要求施工人員及進入校園人士遵守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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