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務處】轉知:新竹縣政府民政處「115年新竹縣政府獎勵參加臺灣台語能力認證實施計畫」
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4年12月9日府民客字第1143312777號函辦理。
二、為推廣台灣台語之學習與傳承,提升本縣縣民台灣台語能力,並鼓勵參加台灣台語能力認證考試,本府民政處訂定旨揭獎勵實施計畫,重點摘述如下,餘請自行參閱附件內容:
(一)獎勵對象(學校相關部分):
1、本縣各級學校學生,凡通過臺灣台語能力認證A級(基礎級、初級)以上考試合格者,得依本計畫規定申請獎勵。
2、 申請學生如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合格並曾受有政府補助或獎勵者,不得以同一腔調較低級別認證合格申請本計畫獎勵;但不同腔調者,不在此限。
3、學生不得同時以「一般民眾」或其他身分重複申請本計畫獎勵。
(二)學生獎勵金核發基準:
1、A級(基礎級)認證合格者:新臺幣800元(限本縣公私立高中及國民中小學學生)。
2、A級(初級)認證合格者:新臺幣1,800元。
3、B級(中級)認證合格者:新臺幣2,800元。
4、B級(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新臺幣3,800元。
5、C級(高級)認證合格者:新臺幣10,000元。
6、C級(專業級)認證合格者:新臺幣12,000元。
(三)學校申請及請領流程(本縣各級學校學生核發獎勵金):
1、學生應於臺灣台語能力認證成績公布之日起60個日曆天內,檢附成績單影本(應加申請人簽名),向就讀學校申請,逾期不受理。
2、學校應於成績公布之日起90個日曆天內,彙整「新竹縣政府獎勵各級學校學生通過臺灣台語能力認證獎勵金請領清冊」,並檢附學校領據及學生通過認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函送「本府民政處」提出申請(無須透過本局);經審核通過後,由「本府民政處」核撥經費予學校,再由學校轉發予申請學生。
(四)旨揭計畫業已公布於本府民政處網站,請自行點閱參酌 (本府民政處\業務專區\ 靚靚客家\ 計畫規定及作業要點;網址連結https://civil.hsinchu.gov.tw/cl.aspx?n=3409)。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4年12月9日府民客字第1143312777號函辦理。
二、為推廣台灣台語之學習與傳承,提升本縣縣民台灣台語能力,並鼓勵參加台灣台語能力認證考試,本府民政處訂定旨揭獎勵實施計畫,重點摘述如下,餘請自行參閱附件內容:
(一)獎勵對象(學校相關部分):
1、本縣各級學校學生,凡通過臺灣台語能力認證A級(基礎級、初級)以上考試合格者,得依本計畫規定申請獎勵。
2、 申請學生如已通過較高級別認證合格並曾受有政府補助或獎勵者,不得以同一腔調較低級別認證合格申請本計畫獎勵;但不同腔調者,不在此限。
3、學生不得同時以「一般民眾」或其他身分重複申請本計畫獎勵。
(二)學生獎勵金核發基準:
1、A級(基礎級)認證合格者:新臺幣800元(限本縣公私立高中及國民中小學學生)。
2、A級(初級)認證合格者:新臺幣1,800元。
3、B級(中級)認證合格者:新臺幣2,800元。
4、B級(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新臺幣3,800元。
5、C級(高級)認證合格者:新臺幣10,000元。
6、C級(專業級)認證合格者:新臺幣12,000元。
(三)學校申請及請領流程(本縣各級學校學生核發獎勵金):
1、學生應於臺灣台語能力認證成績公布之日起60個日曆天內,檢附成績單影本(應加申請人簽名),向就讀學校申請,逾期不受理。
2、學校應於成績公布之日起90個日曆天內,彙整「新竹縣政府獎勵各級學校學生通過臺灣台語能力認證獎勵金請領清冊」,並檢附學校領據及學生通過認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函送「本府民政處」提出申請(無須透過本局);經審核通過後,由「本府民政處」核撥經費予學校,再由學校轉發予申請學生。
(四)旨揭計畫業已公布於本府民政處網站,請自行點閱參酌 (本府民政處\業務專區\ 靚靚客家\ 計畫規定及作業要點;網址連結https://civil.hsinchu.gov.tw/cl.aspx?n=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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