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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114 學年度 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國民中學增置學務人力計畫甄選簡章公告

新竹縣立照門國民中學 114 學年度

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國民中學增置學務人力計畫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教育部 114 4 15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45802250 號函。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署 114 9 月 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45805427 號函。

(三)新竹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約用人員考核要點。

(四)新竹縣政府約用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辦理。

(五)新竹縣政府教育局 114 9 10 日教特字第1141101488號函。

二、甄選名額、工作時間、工作期限、工作內容及待遇如下:

(一)名額:正取 1 員。

(二)工作時間:以配合學校作息每天上班 8 小時及維持全年上班總時數不變為原則;惟因應業

務運作或配合學生作息,必要時得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三)工作期限:自實際到職日起至 115 年 7 月 31 日止。本案屬教育部專案補助,如因中央暫

停補助、業務緊縮或預算不能支應時,依勞動基準法得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四)工作內容(詳細業務內容請參閱附件1):

1.配合學務發展之相關管理及行政工作。

2.配合業務參加相關之進修或研習活動。

3.配合新竹縣政府及機關需求之行政支援工作。

4.臨時交辦事項。

(五)敘薪待遇:比照新竹縣政府114年度新竹縣約僱人員及臨時僱工薪資與保險費等編列標準280

俸點(折合月薪 38,948 元)。經費項目以薪資、年終獎金、勞保費、健保費、勞工退休金及

保險費等為限,自應聘日起薪,並依計畫投保法定保險。

三、工作地點:新竹縣立照門國民中學(地址:305新竹縣新埔鎮照門里照鏡七號)

四、進用資格:

(一)大學(含以上)畢業者。

(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迴避任用、第 28 條第 1 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各款情事。

(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6 項規定之情事者。

(四)具溝通表達能力及熟悉電腦文書處理能力者尤佳。

(五)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者尤佳。

五、報名時間:自即日起至114年11月28日(五) 上午 9:00止。

六、報名方式:

(一)請檢附下列文件(請依序排列裝訂):

1.報名表(須黏貼相片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最高學歷證書影本。

4.最近三個月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

5.個人自傳:請介紹家庭概況、個人特質、興趣、生涯規劃及工作期許等約1,000字。

6.切結書。

7.教育部輔導知能相關研習證明或獎狀(無者免繳)。

8.輔導、諮商、教育、醫療、法律、觀護相關工作經歷證明(無者免繳)。

9.繳交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 (無者免繳)。

10.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影本(無者免繳)。

11.退伍令或免役證明(無者免繳)。

12.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繳)。

(二)現場報名:將報名表及相關證件影本逕送至新竹縣立照門國中學輔處。(地址:305新竹縣新

埔鎮照門里照鏡七號),聯絡電話:03-5890214 24。

(三)證件書表檢附不齊備者,不予受理報名。

(四)本校於收到報名資料後,將進行書面審查,擇優通知甄試。

七、甄試方式:面試。

八、甄選時間:

(一)日期:114年11月28日(五)上午 10 00時起舉行面試。

(二)錄取公告:

1.時間:114年11月28日(五)下午 4 時前於學校網站公告、新竹縣政府教育局公告錄取

名單。

2.報到:錄取人員請於錄取後一周內,攜帶所有學經歷之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學輔處及人

事室辦理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徵人員面試成績未達 75 分者,不予錄取。

(二)錄取名單經本校通知報到並於本校網頁、及新竹縣政府教育局最新消息處公告,未錄取

者不另行通知。

十、督考:學務人員於工作執行中應遵守規定及接受學校之督導並依「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考核要點」辦理;如有違反或服務情形欠佳及不適任者,停止其服務,並依契約予以解雇。

十一、附記:

(一)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學校不得僱用為契約進用人員:

1.犯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

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

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

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

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二)契約進用人員於契約有效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予終止契約:

1.犯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

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

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三)錄取人員應遵守學校契約書,如有違背,依相關規定處理。

(四)本計畫實施結束後,一律依規定予以解雇,且離職或退職時不得要求資遣費、退職金等任

津貼。

(五)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報名、面談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頁公告或

另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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