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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港澳建議懲處原則,自115年7月1日生效,請查照。

一、「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所稱「違法(規)赴陸」,係指 下列行為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一) 違反兩岸條例第 9條、許可辦法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 及 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 之規定,未經許可核准赴陸 。
(二) 赴陸 返臺後未依限填具「 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 。
(三) 赴陸返臺 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二、「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所稱「違規赴 港澳 」,係指 下列行為 每一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一) 違反違反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因公赴香港澳門通報作業要點要點與與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之規定,之規定,赴港澳行前赴港澳行前未未完成通報作業完成通報作業((含至人事差勤系統登含至人事差勤系統登錄錄))。
(二) 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赴港澳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未通報所屬機關未通報所屬機關。
(三) 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在港澳期間遭遇違常情事,未通報所屬機關,未通報所屬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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