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校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該事件處理結果不服,請學校明確教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7條及第39條提出申復、申訴之救濟。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4年3月6日教特字第1145008287號函辦理。
二、依據教育部114年2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0737號函辦理。
三、依據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第16屆第49次會議附帶決議辦理。
四、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學校之處理結果不服提出申復,因申復決定非行政處分,渠對申復審議結果不服,依教育部113年10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4741A號解釋令(諒達)之規定,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於通知申復審議結果時,應依性平法第39條規定教示提起教師申訴,以避免教師誤提訴願致逾申訴提起時效,影響教師救濟權益。
二、依據教育部114年2月25日臺教學(三)字第1142800737號函辦理。
三、依據教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第16屆第49次會議附帶決議辦理。
四、教師因校園性別事件受解聘、停聘(終局)之處分,渠對學校之處理結果不服提出申復,因申復決定非行政處分,渠對申復審議結果不服,依教育部113年10月29日臺教學(三)字第1132804741A號解釋令(諒達)之規定,議處權責學校或機關於通知申復審議結果時,應依性平法第39條規定教示提起教師申訴,以避免教師誤提訴願致逾申訴提起時效,影響教師救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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