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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公務員應遵循「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登錄。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教育局114年3月10日教政字第1142000023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規定,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三、相關資料請參閱新竹縣政府政風處網站/業務專區/廉政宣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四、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請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 等公務園+ 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等教學資源,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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