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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修訂有關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工友(含技工、駕駛)請領休假補助等相關事宜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114年12月24日府行庶字第1140403484號函及行政院114年12月19日院授人綜字第1141002396號函辦理。

二、查為使工友請領休假補助有所準據,行政院前以106年12月18日院授人綜字第1060064362號函、107年11月16日院授人綜字第1076000003號函及108年11月8日院授人綜字第1086000001號函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訂定相關規範在案。

三、行政院為配合114年10月13日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之修正規定及生效日期,前開行政院108年11月8日函說明二、(一)3.有關工友當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日數未達2日者,支給相當2日休假補助費之規定,自115年1月1日停止適用。

四、又為利各機關辦理工友休假補助實務作業,經綜整前開相關規定如下:

(一)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部分:

1、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達10日者:補助總額新臺幣(以下同)16,000元,分屬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各8,000元,於休假補助費請領條件成就後,由各機關依內部請領時程辦理。

2、當年度累計實際休假日(時)數未達10日者:按休假日(時)數比例支給休假補助費,以每日1,600元、每小時200元計算,累計補助總額在8,000元以內屬自行運用額度,超過8,000元部分屬觀光旅遊額度,於年終一併結算。

(二)逾10日以外之國內休假補助費部分:按實際休假日(時)數比例支給休假補助費,以每日600元、每小時75元計算,並於年終一併結算。

(三)未休畢之休假日(時)數部分:截至年終工友當年度未休畢之休假,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折算工資或保留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保留至次一年度實施之休假日(時)數,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且必須優先扣除,如至次一年度終結仍未休畢者,機關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未休畢日(時)數工資。

(四)有關國民旅遊卡使用方式,包括自行運用額度、觀光旅遊額度、使用行業別等相關事宜,仍比照休假改進措施規定辦理。

五、檢附「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工友(含技工、駕駛)休假補助費相關事項Q&A(115年1月修訂)」及「工友休假補助說明概要(115年1月修訂)」各1份,並置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網站工友管理專區(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list?uid=509)項下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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