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府教育局函釋代理教師實施一般健康檢查規定一案。
一、代理教師不論其係屬實缺、懸缺、留職停薪缺、借調缺或增置合理教師員額等不同缺額性質,均屬《職業安全衛生法》所稱之在職勞工,其健康檢查之實施,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等規定,由雇主(服務學校)依法辦理並負擔相關費用。
二、復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規定,一般健康檢查之週期,係依年齡分別為: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一次。
三、另代理教師實施一般健康檢查時,學校得比照「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規定,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核予最高2日公假。
二、復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7條規定,一般健康檢查之週期,係依年齡分別為: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一次。
三、另代理教師實施一般健康檢查時,學校得比照「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規定,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核予最高2日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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