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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新竹縣立照門國民中學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於114年10月27日主管會議訂定通過,並自同日起實施一案。

依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9條規定:「各機關為防治職場霸凌,應於不牴觸本辦法之範圍內,訂定職場霸凌之調查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並公開揭示之。」,爰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4年9月3日公保字第1141060203號函及新竹縣政府114年9月10日府人考字第1140380689號函,訂定本校職場霸凌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如附件),前揭要點已於114年10月27日主管會議訂定通過,並自同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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