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於自行進用人員,應提供相關具結書予擬任人員填具,以建立各機關(構)學校人員任用資格符合兩岸條例相關規定常態化、制度化查核機制。
受聘人於報名及任用時,應依規定填具「不具不適任人員情形具結書」、「迴避任用具結書」及「擬任(現職)人員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身分證、定居證或居住證情形具結書」等切結書,並保證所載資料及陳述均屬真實。倘受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校得依法解除本契約,且不負補償責任:
1.前揭具結書內容不實或有隱匿、虛偽之情事。
2.經教育部、法務部、衛生福利部或內政部警政署等有權機關認定為不適任人員。
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等情事,經主管機關審認不符任用資格。
如已聘用,應解除契約,自始不生生效,並追償已撥付之薪資等待遇支給。
1.前揭具結書內容不實或有隱匿、虛偽之情事。
2.經教育部、法務部、衛生福利部或內政部警政署等有權機關認定為不適任人員。
3.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在中國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等情事,經主管機關審認不符任用資格。
如已聘用,應解除契約,自始不生生效,並追償已撥付之薪資等待遇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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